首 页 医院概况
  • 医院简介
  • 领导分工
  • 医院荣誉
医疗服务
  • 科室向导
  • 专家介绍
就医服务
  • 门诊信息
  • 预约挂号
  • 院内分布
  • 就诊须知
  • 科室电话
  • 病案复印
  • 交通位置
院务公开
  • 通知公告
  • 人才招聘
人文医院
  • 院徽
  • 院训
  • 院歌
党建园地
  • 党纪学习
  • 党建动态
  • 精神文明
  • 党的二十大
  • 清廉医院
药物临床
  • 关于我们
  • 相关法律
  • 伦理委员会
  • 专业介绍
  • 通知公告
  • 下载中心


 
 
党纪学习
党建动态
精神文明
党的二十大
清廉医院

   当前位置:首页>党建园地>党纪学习


【党纪学习教育】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的处分规定

字体【       文章来源:
 

执行党的决定,服从组织分配,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。不落实组织决定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,作出处分规定——

  1. 拒不执行、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

  《条例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  党章第十六条规定,“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。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际情况,可以请求改变;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,下级组织必须执行,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,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”。这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要求,应不折不扣贯彻执行。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,是缺乏组织纪律性的表现,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。

  本条是对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,如果是党员个人有这种行为,应依据《条例》第七十七条、第七十九条追究纪律责任。

  2. 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决定

  《条例》第七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: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等决定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,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党章第三条规定,“执行党的决定,服从组织分配,积极完成党的任务”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。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党员、干部缺乏组织观念,不愿意离开熟悉的工作生活环境,因而不执行组织的调动决定;有的认为新的工作岗位、分工与原岗位、分工相比,工作挑战大,因而不执行组织的分配、交流决定等。党组织对党员、干部作出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决定,是以党的事业为重,从大局出发作出的决定。在面对组织安排时,广大党员、干部要强化大局意识,正确对待进退留转,服从组织决定,决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、不服从组织安排。

  党员、干部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,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决定,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,因此条例对这种违纪情形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。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,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,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时期或情况。

转自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
友情链接: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洛阳市康复医学会 
红宝石备用网站 - 红宝石官方网站hbs备用Copyright 2008 特别声明:本站信息仅供参考,并不作为疾病诊治依据。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,请速与我们联系. 豫ICP备10006973号-1

豫公网安备 41030502000010号